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营运单位应按规定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其安全有关活动的进度及有关文件与资料,并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监督检查任务有计划地实施。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