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遵守监督检查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介入与被监督检查设施有关的商业性质的活动和其他不利于监督检查任务有效完成的活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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