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需要组织合适的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执行指定的监督检查任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凭其有效证件有权进入设施内及与监督检查任务有关的建造、运行或退役现场,调查、收集有关安全的资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根据需要组织合适的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执行指定的监督检查任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凭其有效证件有权进入设施内及与监督检查任务有关的建造、运行或退役现场,调查、收集有关安全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