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及核行业标准; (三)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 (四)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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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