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及核行业标准; (三)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 (四)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及核行业标准; (三)安全许可证件所规定的条件; (四)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