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安全许可证件期满后终止;安全许可证件的变更、延期或更换,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经国防科工委批准,任何法人或个人均不得转让按照本规定所获得的任何安全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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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