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颁发以安全审评为基础。国防科工委确认营运单位的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满足有关安全要求时,方可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