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获得并持有军用核设施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执照的人员方可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行操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担任安全关键岗位操纵(作)员两年以上、成绩优秀者,方可指导他人在相应安全关键岗位进行操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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