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军用核设施开始退役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退役申请书、退役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军用核设施退役批准书》后,方可开始退役活动。 军用核设施退役的最终状态必须经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后,营运单位的责任方可终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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