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军用核设施开始启动、运行前,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提交军用核设施启动、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军用核设施装(投)料调试批准书》后,方可开始装载或投放燃料进行启动调试,在获得《军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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