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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