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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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