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