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第二十七条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