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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