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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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