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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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