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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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