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认,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清算组应当将公告内容在公告日3日前书面报至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