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完成清算后,应当在提取生息资产5日前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清算完成情况的报告、税务注销证明等书面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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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