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九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第九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完成清算后,应当在提取生息资产5日前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清算完成情况的报告、税务注销证明等书面材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