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贷款清收、销户等情况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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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