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九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第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贷款清收、销户等情况的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