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六条

自银保监会批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或者外国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批准解散、关闭的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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