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按照银保监会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