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或者其他项目审计1个月前,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资料报送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或者其他项目审计1个月前,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资料报送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