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当具备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代表处,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代表处应当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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