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见有关负责人进行警诫谈话; (二)责令限期就有关问题报送书面报告; (三)对资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 (四)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或者暂停受理经营新业务的申请; (五)责令出具保证书; (六)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 (七)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经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八)责令限期补充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 (九)责令限期撤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十)暂停受理增设机构的申请; (十一)对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 (十二)派驻特别监管人员,对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提高有关监管报告与报表的报送频度; (十四)银保监会采取的其他特别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