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该分行或者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外国银行分行未分配利润与本年度纯损益之和为负数,且该负数绝对值与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之和超过营运资金30%的,应当每季度末报告; (二)外国银行分行对所有大客户的授信余额超过其营运资金8倍的,应当每季度末报告,大客户是指授信余额超过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10%的客户,该指标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季末余额合并计算; (三)外国银行分行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资产方余额超过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负债方余额与营运资金之和的,应当每月末报告,该指标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计算; (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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