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合规工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