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十条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 (三)因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所任职机构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导致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被接管、兼并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五)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所任职机构严重亏损的; (六)对已任职的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宜担任所任职务的行为的; (七)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