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 (八)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九)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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