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董事长、行长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离岗连续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外资银行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指定专人代行其职,代为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资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正式任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