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第四十八条外资银行递交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资料后,银保监会以及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约见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