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的意见。 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反馈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的意见。 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