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的意见。 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反馈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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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