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新产品,应当在经营业务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新产品介绍、风险特点、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