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拟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在筹备开业的同时进行人民币业务的筹备,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业后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后,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并按程序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拟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在筹备开业的同时进行人民币业务的筹备,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业后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后,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并按程序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