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在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其支行开展业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