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经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汇业务,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