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承销政府债券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