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由银保监会重新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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