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二十二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由银保监会重新批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