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后,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代表处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代表处的职责安排、内部分工以及内部报告制度等; (四)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配备办公设施以及租赁电信部门数据通讯线路的情况; (六)公章、公文纸样本以及工作人员对外使用的名片样本;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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