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予以公告。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办公的,代表处设立批准决定失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予以公告。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办公的,代表处设立批准决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