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二十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予以公告。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办公的,代表处设立批准决定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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