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六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将开业日期书面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业前应当予以公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