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将开业日期书面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业前应当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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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