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获准开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