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

经批准关闭的代表处应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15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内容报送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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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