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零一条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外商独资银行开业后交回金融许可证,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外商独资银行开业后交回金融许可证,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