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一百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或者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须申请破产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者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或者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须申请破产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