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