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