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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