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