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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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