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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