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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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